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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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組織章程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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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組織章程(20220507更新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AEROSPORTS FEDERATIONCTAF),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展推廣飛行運動、舉辦全國與國際比賽、提昇飛行運動水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指導,且加入國際航空運動聯盟FAI(Fédération Aéronautique Internationale)為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之行政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推展各項飛行運動。
2.
提高飛行運動競技水準,舉辦全國競賽並輔導各項飛行運動聯賽。
3.
舉辦與參加國際性飛行運動比賽及會議。
4.
審查與推薦國家代表隊及出國訪問代表之資格。
5.
國際性體育活動及外賓來華之邀請與接待。
6.
培養優秀運動選手與教練。
7.
辦理教練、裁判及相關飛行運動休閒專業人員制度講習、儲訓、檢測、發證、推薦、建檔管理。
8.
審定出版各類飛行運動規則及編輯出版飛行運動書刊,並解釋規則疑義。
9.
輔導各會員單位之會務及業務之推展。
10.
加強飛行運動科學研究,並籌辦飛行運動學校。
11.
其他有關委辦發展飛行運動事項,核發(或委託、受委託)各類有關之飛行運動證照。
12.
進口飛行運動器材之簽證。
13.
審訂並公佈飛行運動之全國紀錄。
14.
統一籌辦飛行運動相關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第三人之人身意外險及財產損失保險)
15.
辦理諮商輔導暨社會飛行運動休閒服務工作。
16.
辦理有關飛行運動休閒研習活動。
17.
推動辦理國內飛行運動場地、器材規格之認證,核發或委託核發飛行運動器材之適航證。
18.
推展國際暨大陸體育運動休閒交流活動。
19.
設置飛行運動休閒場所辦理與飛行運動休閒有關之膳宿接待。
20.
辦理公益性之飛行運動或休閒活動。
21.
其他飛行運動相關事宜。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條件

1.本會顧問。

2.對飛行運動有特殊貢獻之中外人士。

3.責經理事2人以上之介紹,請理事會決議聘請之。

(二)曾任本會名譽理事、理事、監事、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團體會員之負責人。

第 七 條 團體會員:

經內政部立案之全國級各單項空域運動協會及其他全國性之空域體育運動團體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過半數理事出席及三分之二出席人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其業務受本會之輔導。

一、海外僑胞組織之飛行運動團體(每一國家或地區以一個為原則)得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全國級運動協會申請入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並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效存續之全國性單項空域體育團體。

2.已按規定建立完整之教練、裁判制度並具推展成效者。

3.該飛行運動種類為國內單一組織,並會務推展績效卓著者。

三、本會團體會員應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各運動協會代表以三人為限,榮譽會員以一人為限,本會應屆理監事及各單項協會理事長則為當然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之權利。

四、各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事會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通過後,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權利

1.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則不享有上列之權利。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被選派出國訪問、受訓、比賽。

4.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

1.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接受本會聘任之職務及工作。

3.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4.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除去會員資格):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褫奪公權者。

4.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先行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採內政部公告之最新「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執行,並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辦理。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17人、監事會5人。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或監事;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是一親等婚姻關係者,不得於本會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同時擔任理事、同時擔任監事。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亦得置副理事長1-3人,於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代其執行,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經盼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不得擔任體育團體之理事長

十六 條 本會現任理監事(含後補)為當然會員代表。本會各團體會員之負責人及秘書長為當然會員代表。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無故缺席理事或監事及理監事會連續二次者,或理監事1年未出席理監事會議1次以上者,則自動解任由候補遞補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下設:

()諮詢委員會包括:運動教育委員會、法規技術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各委員會主委由理事長聘任,任期同理事長。

()運動委員會包括內政部立案之各單項飛行運動協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聘歷屆理事長為永久名譽會長,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三月底前由理事長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得以網路會議方式執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以網路會議方式執行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榮譽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80,000

三、事業費:各項証照費

四、會員/活動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 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如經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10032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10354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104328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106409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107519日第九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11157日第十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最近更新在 週三, 25 五月 2022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