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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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615理事會決議公布之活動辦理契約書參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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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委託XXXXX協會辦理活動契約書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以下簡稱甲方)委託XXXXX協會(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活動中英文),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辦理 (活動中英文),其活動內容如企劃書所述。

第二條、委託期間:自民國一百零XXX日起至一百零XXX日。

活動辦理期間:自民國一百零XXX日起至一百零XXX日。

第三條、經費籌募方式:由甲方協助乙方籌募活動款,活動盈虧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核銷及付款方式:活動過後由雙方各自負責其籌募得款項之核銷,乙方應提供收據供甲方核銷。甲方憑收據扣除支出及百分之十的行政費後,其餘款項交付與乙方。乙方以本活動名義募得款項部份,由甲方開立收據給捐款方,乙方應於核銷撥款後壹個月內,捐回其募得款項百分之十與甲方。

第五條、本委託案之活動,主辦單位為甲方,承辦單位為乙方,如須邀請第三方合辦、協辦或贊助時,須經雙方同意。如須使用對方名義或雙方名義為法律行為時,應經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辦理活動,雙方履行事項如下:

一、乙方應於簽約前提供完整活動企劃書與甲方,內容應包含保險計畫、緊急應變計畫、活動現場配置圖、安全評估管理、環境衛生評估、場地佈置、場地與器材之取得與檢驗責任、人員之調度與運用及工作之分配。

二、活動結束後兩週內雙方需提供相關帳目、單據資料供對方檢閱。

三、活動結束後壹個月內乙方需向甲方提供FAI規格之書面成果報告書。

四、其他經雙方書面同意要求配合辦理之事項。

第七條、乙方應於簽訂契約之同時,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契約期滿,無違約情事經甲方確認後,無息發還。

第八條、雙方有下列情事者視同違約,對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違約方損害賠償。

一、乙方活動內容與企劃書或相關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者。

二、未經雙方同意擅自假借活動名義,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者。

三、任何一方違反國家法令之規定者。

第九條、活動場地之佈置及活動之進行、垃圾之清運,乙方應注意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環保、建築法令及其他法令,違反者,乙方應自行負擔違規罰鍰等法律責任。

第十條、乙方辦理活動如因設計、施工、器材或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不當,造成參與活動者或工作人員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賠償責任;其因上述情形,致使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辦理活動時,為維護參與活動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等之安全,必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FAI及甲方納入保障,所需保費由乙方負擔。乙方須確認參與競賽者另有加保適當保險,否則不得參賽。

第十二條、雙方所使用之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等,以及辦理活動之內容,均應有合法之使用權利,如有侵害他人之著作、商標、專利及其他權利,如因此致任何一方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由違法一方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活動之所有影、音、像等標的物智慧財產權據甲方與FAI所簽之合約規定,屬FAI所有,有關智慧財產權使用部分,得經FAI同意後方得為之。乙方得向甲方提出申請,由甲方負責向FAI申請使用權。

第十四條、依本契約約定應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者,雙方均得向對方請求給付。

因一方違約致另一方涉訟或其他法律爭議程序〈包括與第三人之訴訟〉,所需支出之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法律程序費用由違法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甲方與FAI所簽之合約規定,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彼此有牴觸者,以甲方與FAI所簽之英文版合約規定為準。本活動之企劃書、活動相關協調會會議紀錄及協調文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彼此有牴觸者,以最新者為準。

第十六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解決,書面簽名認證後始具效力。

第十七條、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得於徵得對方之同意後,於我國XXX依仲裁法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第十八條、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查。

立契約書人

甲方: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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