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本)
78年2月25日制訂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体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体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八十三年七月卅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貳、目的
旨在提昇國飛行運動比賽裁判素質,培養運動裁判人才,厚植國家運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資格鑑定」、「晉級」、「任用」、「進修」、「管理」、「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一)C(縣市)級裁判。
(二)B(省市)級裁判。
(三)A(國家)級裁判。
(四)國際級裁判。
二、裁判資格鑑定: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名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三)具教練資格,品行端正者。
(四)嫻熟各單項空域運動競賽、安全規則及裁判技巧,並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五)曾參加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一)C(縣市)級裁判:
(1)實際參各單項空域運動之優秀運動員。
(2)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3)取得各單項空域運動教練証者。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檢討建議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
審核,並參加各委員會舉辦之C(縣市)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後,即可取得C(縣市)級裁判資格,
由協會發給C(縣市)級 裁判證。
(二)B(省市)級裁判:
(1)具備C(縣市)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實際參與縣(市)比賽裁判工作滿5場次者。
(3)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4)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5)每次換證時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檢討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各各單項協
會或委員會舉辦之B(省市)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由協會核發B(省 市)級裁判證。
(三)國家級裁判:
(1)具備B(省市)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實際參與省(市)比賽裁判工作滿10場次者。
(3)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4)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5)每次換證時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名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檢討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
A(國家)級裁判講習會,經測試合格後,報請協會核發A(國家)級裁判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
動總會備查。
(四)國際級裁判:
參照國際航空聯盟(FAI)相關規定,凡取得國際航空聯盟(FAI)所 頒發之國際裁判證者,依規定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備查
四、裁判進修:
(一)講習會:
(1)本會舉辦:
A 視需要由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裁判講習會
B 每逢舉辦全國性以上運動比賽,視需要得舉辦臨時性裁判講習,俾利比賽之遂行。
C.講習會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授課內容應包括:
a.運動規則。
b.裁判技術。
c.裁判職責。
d.判例分析。
e.紀錄方法。
f.裁判示範。
g.實習裁判。
h.英文。(國家級裁判講習會必備)
D.舉辦講習會所需經費,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
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上級單位舉辦:
適時選派優秀裁判,參加體育運動總會舉辦之A(國家)級裁判講習會,
選派人員須先經協會甄選通過。
(二)出國進修:
本會依實際需要,每年遴選A(國家)級裁判,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
「年度遴選A(國家)級運動裁判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參加協會甄
選後,派往前往各單項飛行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裁判研習考察,以吸收新知。
五、裁判之任用:
(一)裁判應接受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之聘用,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並應遵守規章擔任裁判任務。
(二)各級裁判按各該項目、等級資格擔任裁判,不可越級擔任。
(三)各級裁判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裁判。
(四)國際級裁判可擔任我國舉辦之國際比賽裁判。
六、管理: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隨時紀錄裁判動態及參加講習情形,俾加強追蹤輔導。
(二)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分別各自組成裁判委員會對所屬裁判實施訓練輔導、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以提高裁判之水準
(三)自辦講習會時,協會之技術小組應負責運動課程之編審及資格之審查。
七、獎懲:
(一)獎勵:
(1)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頒獎辦法」規定辦理。
(2)裁判作業首重「公平」、「認真」,如執行任務表現優異,本會則予
議獎或表揚。
(3)裁判具特殊貢獻或擔任裁判工作多年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
上級單位獎勵。
(4)績優事蹟,可作為縮短裁判晉級年限之參考。
(二)懲罰:
(1)每二年評鑒乙次,考績為丙等者,將通知各單位不得聘為裁判。
(2)行為不檢,受刑事處分者,取銷裁判資格。
肆、附則
(一)持國外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團體、協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發給之裁判證之裁判,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並加入會員後,換發新製裁判執照。
(二)本會現有裁判,經過本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察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有關裁判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