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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在 週三, 16 九月 2020 22:43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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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本)

 78年2月25日制訂

 

 壹、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民体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体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辦理。

(八十三年七月卅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貳、目的 

旨在提昇國飛行運動比賽裁判素質,培養運動裁判人才,厚植國家運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資格鑑定」、「晉級」、「任用」、「進修」、「管理」、「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一)C(縣市)級裁判。

(二)B(省市)級裁判。

(三)A(國家)級裁判。

(四)國際級裁判。

 二、裁判資格鑑定: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名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三)具教練資格,品行端正者。

(四)嫻熟各單項空域運動競賽、安全規則及裁判技巧,並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五)曾參加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一)C(縣市)級裁判:

   (1)實際參各單項空域運動之優秀運動員。

   (2)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3)取得各單項空域運動教練証者。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檢討建議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 
    審核,並參加各委員會舉辦之C(縣市)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後,即可取得C(縣市)級裁判資格,
    由協會發給C(縣市)級 裁判證。

(二)B(省市)級裁判:

   (1)具備C(縣市)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實際參與縣(市)比賽裁判工作滿5場次者。

   (3)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4)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5)每次換證時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檢討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各各單項協
     會或委員會舉辦之B(省市)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由協會核發B(省 市)級裁判證。

(三)國家級裁判:

   (1)具備B(省市)級裁判資格二年以上者。

   (2)實際參與省(市)比賽裁判工作滿10場次者。

   (3)熱心參與各單項空域運動,並熟諳運動規則者。

   (4)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5)每次換證時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名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檢討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
     A(國家)級裁判講習會,經測試合格後,報請協會核發A(國家)級裁判證,並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
     動總會備查。

(四)國際級裁判:

   參照國際航空聯盟(FAI)相關規定,凡取得國際航空聯盟(FAI)所 頒發之國際裁判證者,依規定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備查

 

四、裁判進修:

  (一)講習會:

   (1)本會舉辦:

    A 視需要由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裁判講習會

    B 每逢舉辦全國性以上運動比賽,視需要得舉辦臨時性裁判講習,俾利比賽之遂行。

    C.講習會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授課內容應包括:

       a.運動規則。

       b.裁判技術。

       c.裁判職責。

       d.判例分析。

       e.紀錄方法。

       f.裁判示範。

       g.實習裁判。

       h.英文。(國家級裁判講習會必備)

     D.舉辦講習會所需經費,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
       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上級單位舉辦:

     適時選派優秀裁判,參加體育運動總會舉辦之A(國家)級裁判講習會,
     選派人員須先經協會甄選通過。

 

  (二)出國進修:

   本會依實際需要,每年遴選A(國家)級裁判,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
   「年度遴選A(國家)級運動裁判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參加協會甄
   選後,派往前往各單項飛行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裁判研習考察,以吸收新知。

 

五、裁判之任用:

  (一)裁判應接受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之聘用,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並應遵守規章擔任裁判任務。

  (二)各級裁判按各該項目、等級資格擔任裁判,不可越級擔任。

  (三)各級裁判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裁判。

  (四)國際級裁判可擔任我國舉辦之國際比賽裁判。

 

六、管理: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隨時紀錄裁判動態及參加講習情形,俾加強追蹤輔導。

  (二)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分別各自組成裁判委員會對所屬裁判實施訓練輔導、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以提高裁判之水準

  (三)自辦講習會時,協會之技術小組應負責運動課程之編審及資格之審查。

 

七、獎懲:

  (一)獎勵:

   (1)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頒獎辦法」規定辦理。

   (2)裁判作業首重「公平」、「認真」,如執行任務表現優異,本會則予
     議獎或表揚。

   (3)裁判具特殊貢獻或擔任裁判工作多年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
     上級單位獎勵。

   (4)績優事蹟,可作為縮短裁判晉級年限之參考。

 

  (二)懲罰:

   (1)每二年評鑒乙次,考績為丙等者,將通知各單位不得聘為裁判。

   (2)行為不檢,受刑事處分者,取銷裁判資格。 

 

肆、附則
 

  (一)持國外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團體、協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發給之裁判證之裁判,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裁判講習會測試合格並加入會員後,換發新製裁判執照。

  (二)本會現有裁判,經過本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察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有關裁判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伍、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体育運動總會核轉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單項運動協會委員會 舉辦比賽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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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各單項運動協會委員會 舉辦比賽實施要點

一、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五屆   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
二、八十四年一月 一日第五屆 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

為劃分本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主辦比賽之權責及建立舉辦比賽制度。


二、依據:

教育部臺(69)字第6586號函,舉辦運動比賽要點及國際航空聯盟(FAI)總章程及各單項空域運動委員會專章實施。

三、舉辦比賽之要點:

1.國際性及全國性(含台灣地區)運動比賽由協會主辦;省、市及單項比賽由省、市及單項協會、委員會主辦;縣、市、區及單項比賽由縣、市、區分會主辦:各級比賽不得越級主辦。

2.主辦世界盃或洲際錦標賽,應至少不得遲於比賽前二年,向國際航空聯盟相關的運動委員會提出申請。

3.舉辦全國運動比賽,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應於比賽前三個月前,函附比賽辦法,報請協會審核,待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並副本通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舉辦國際性比賽,须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准,並副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性單項運動比賽,應向教育部報准,通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省、市級單項運動比賽應向省、市教育部廳局報准,副知協會及省、市體育會;舉辦縣、市、區級單項運動比賽應向縣、市政府區公所報准,通知本協會及縣、市、區體育會。

5.一般性國外團體來台比賽,除由協會報經教育部核准外,其餘應報經所屬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6.承辦比賽單位,各項比賽規則應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裁明於比賽辦法中。

7.各項比賽成績在報請元核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由協會核發成績證明書。
 

四、比賽規則:

1.各單項運動之規則,不得與國際航空聯盟(FAI)運動規則或上級組織單位及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規章有所抵觸。

2.比賽規則之更改须經本會,法規技術組研討審查後實施。

3.比賽開始後不得經由領隊會議或其他決議臨時更改規則,(因安全考量除外)。


五、報名:

1.競賽承辦單位,應在比賽辦法中載明報名資格及報名費用,並應該說明報名費用所含事項。

2.比賽辦法中應載明報名所需資料,如:保險單影印本、報名表‧‧‧等。

3.比賽開始後,報名而未出席比賽者,報名費將不予退回。


六、經費補助標準:

1.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之前,提出年度國內比賽...國際性比賽計畫,由協會向上級主管單位專案申請經費補助。
 

七、成績管理:

1.國際性比賽,除向教育部主管單位申請核准外,並在比賽前三個月,向國際航空聯盟(FAI)提出活動申請及繳交申請費。並在比賽後八天內,將比賽成績寄達國際航空聯盟(FAI)及所有參賽國家的空域運動管理組織(NAC)。

2.全國性比賽,承辦單位應於比賽結束一週內,向原核准機關函報比賽秩序冊及比賽成績,並分送有關單位參考。同時建立該項比賽檔案,妥予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考。

3.凡正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比賽,其成績除將正式列入紀錄外,亦將報請國際航空聯盟(FAI)備查。

4.所有比賽成績若達到國際航空聯盟(FAI)各級證章標準,應由比賽裁判簽證,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協會,協會在收到成績及所附之相關資料後,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申請證章。

5.全國性比賽中,僅有本會會員之成績得列入國手選拔成績之計算。
 

八、申請資料:

1.有關主辦國際性比賽,請參閱國際航空聯盟(FAI)總章及各項空域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之專章。

2.國內性比賽,應備實施計畫、詳細比賽規則、資訊提供(氣象、地圖、救援、醫療…)、競賽表格‧‧‧等。(如附件)
 

九、申報費

1.自1993年起,凡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申辦比賽,應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繳交申報費。所有費用须在比賽開始以前,交給國際航空聯盟(FAI)。
 

十、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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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飛行運動協會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本)
一、78年02月25日訂
二、85年06月30日修訂
壹、依據
本辦法依國民体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体育運動總會(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 規定辦理。
(八十三年七月卅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貳、目的
旨在提昇國內飛行運動水準暨教練之素質,培養運動指導人才,厚植國家運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資格鑑定」「晉級」「任用」「進修」「管理」「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一)C(縣市)級教練。
(二)B(省市)級教練。
(三)A(國家)級教練。 
二、教練資格鑑定: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並對各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取得高級飛行執照滿二年者。
(五)嫻熟各單項飛行運動競賽及安全規則者。
(六)能親自講解並示範教學者。
(七)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單項教練講習會,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一)C(縣市)級教練:
   (1)實際參與各單項飛行運動二年以上之優秀運動員。
   (2) 取得高級飛行執照滿二年者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審查通過,並參加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之C(縣市)級教練。
  講習會測試合格,即可取得C(縣市)級教練資格,報請協會發給C(縣市)級教練證。
(二)B(省市)級教練:
   (1)具備C(縣市)級教練資格二年以上。
   (2)實際參與教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3)每次換證時須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舉辦之B(省市)級教練講習會測試合格,即可取得B(省市)級教練資格,由協會發給B(省市)級教練證。
 (三)A(國家)級教練:
   (1)具備B(省市)級教練資格二年以上。
   (2)實際參與主任教學工作至少二年以上。
   (3)每次換證時須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建議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A(國家)級教練講習會測試合格後,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A(國家)級教練證。
四、教練進修:
 (一)講習會:
   (1)本會舉辦:
A.視需要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時間,各級教練講習會,教練須依各該等級資格,參加講習會。
B.講習會研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天(或廿四小時),授課內容除專業科目之外,尚應包含:
       a. 體能訓練法。
       b. 運動基本技能。
       c. 運動規則。
       d. 指導技術。
       e. 戰略與戰術。
       f. 運動醫學。
       g. 運動營養學。
       h. 運動生理學。
       i. 運動心理學。
       j. 運動力學。
       k. 英文。〔A(國家)級教練講習會必備〕
     C.舉辦講習會所需經費,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 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上級單位舉辦:
      適時遴選代表,參加體育運動總會舉辦之A(國家)級教練講習會,選派人員須先經協會甄選通過。
(二)出國進修:
  依實際需要,每年遴選A(國家)級教練,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年度遴選國家級運動教練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參加協會甄選後,派員前往翔翼、飛行傘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教練研習考察, 以吸收新知。 
  五、教練之任用:
(一)教練應接受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之聘用,並遵守規章擔任教練,負責訓練學員、簽證及參加講習會之權利與義務,對選手並應重視運動精神與運動道德之培養。
(二)各級教練按各該等級資格擔任教練,不可越級擔任,惟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教練,A(國家)級教練可擔任我國代表隊之隨隊教練,俾適時指導。
  六、管理: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隨時紀錄教練動態及參加講習情形,俾加 強追蹤輔導。
(二)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各自組成教練委員會對所屬教練實施生活訓練輔導、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之水準。
(三)自辦講習會時,除「運動科學理論」、「運動醫學與營養」等課程聘請專家講授外,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之技術小組應負責課程之編審以及教練資格之審查。
 七、獎懲:各項獎懲均經由本會網站公佈。
(一)獎勵:
   (1)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頒獎辦法」規定辦理。
   (2)教練具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協會獎勵。
   (3)所屬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比賽活動成績优良教練由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建議協會議獎。
   (4)績優事蹟,可作為教練晉級年限資格之參考。
(二)懲罰:
   (1)每二年評鑒乙次,若考績為丙等者,將通知各單位不得任用。
   (2)行為不檢,受刑事處分者,取消教練資格。 

肆、附則
(一)持有國外或其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運動團體、所發給教練證之教練,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教練講習會測試合格後,換發新製教練執照。
(二)本會現有教練,經過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 有關教練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伍、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体育運動總會核轉教育部核備後時施,修正時亦同。

最近更新在 週四, 03 三月 2011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