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項運動協會委員會 舉辦比賽實施要點

週日, 13 二月 2011 16:51 網站管理員
列印

中華民國飛行運動總會 各單項運動協會委員會 舉辦比賽實施要點

一、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五屆   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
二、八十四年一月 一日第五屆 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

為劃分本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主辦比賽之權責及建立舉辦比賽制度。


二、依據:

教育部臺(69)字第6586號函,舉辦運動比賽要點及國際航空聯盟(FAI)總章程及各單項空域運動委員會專章實施。

三、舉辦比賽之要點:

1.國際性及全國性(含台灣地區)運動比賽由協會主辦;省、市及單項比賽由省、市及單項協會、委員會主辦;縣、市、區及單項比賽由縣、市、區分會主辦:各級比賽不得越級主辦。

2.主辦世界盃或洲際錦標賽,應至少不得遲於比賽前二年,向國際航空聯盟相關的運動委員會提出申請。

3.舉辦全國運動比賽,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應於比賽前三個月前,函附比賽辦法,報請協會審核,待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並副本通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舉辦國際性比賽,须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准,並副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性單項運動比賽,應向教育部報准,通知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舉辦省、市級單項運動比賽應向省、市教育部廳局報准,副知協會及省、市體育會;舉辦縣、市、區級單項運動比賽應向縣、市政府區公所報准,通知本協會及縣、市、區體育會。

5.一般性國外團體來台比賽,除由協會報經教育部核准外,其餘應報經所屬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6.承辦比賽單位,各項比賽規則應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裁明於比賽辦法中。

7.各項比賽成績在報請元核准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由協會核發成績證明書。
 

四、比賽規則:

1.各單項運動之規則,不得與國際航空聯盟(FAI)運動規則或上級組織單位及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規章有所抵觸。

2.比賽規則之更改须經本會,法規技術組研討審查後實施。

3.比賽開始後不得經由領隊會議或其他決議臨時更改規則,(因安全考量除外)。


五、報名:

1.競賽承辦單位,應在比賽辦法中載明報名資格及報名費用,並應該說明報名費用所含事項。

2.比賽辦法中應載明報名所需資料,如:保險單影印本、報名表‧‧‧等。

3.比賽開始後,報名而未出席比賽者,報名費將不予退回。


六、經費補助標準:

1.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之前,提出年度國內比賽...國際性比賽計畫,由協會向上級主管單位專案申請經費補助。
 

七、成績管理:

1.國際性比賽,除向教育部主管單位申請核准外,並在比賽前三個月,向國際航空聯盟(FAI)提出活動申請及繳交申請費。並在比賽後八天內,將比賽成績寄達國際航空聯盟(FAI)及所有參賽國家的空域運動管理組織(NAC)。

2.全國性比賽,承辦單位應於比賽結束一週內,向原核准機關函報比賽秩序冊及比賽成績,並分送有關單位參考。同時建立該項比賽檔案,妥予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考。

3.凡正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比賽,其成績除將正式列入紀錄外,亦將報請國際航空聯盟(FAI)備查。

4.所有比賽成績若達到國際航空聯盟(FAI)各級證章標準,應由比賽裁判簽證,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協會,協會在收到成績及所附之相關資料後,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申請證章。

5.全國性比賽中,僅有本會會員之成績得列入國手選拔成績之計算。
 

八、申請資料:

1.有關主辦國際性比賽,請參閱國際航空聯盟(FAI)總章及各項空域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之專章。

2.國內性比賽,應備實施計畫、詳細比賽規則、資訊提供(氣象、地圖、救援、醫療…)、競賽表格‧‧‧等。(如附件)
 

九、申報費

1.自1993年起,凡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申辦比賽,應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繳交申報費。所有費用须在比賽開始以前,交給國際航空聯盟(FAI)。
 

十、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